教育部公告:教師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應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措施
發佈者 :
林惠珊約用助理員
教育部公告:教師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應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措施
一、教育部來函公告教師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應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措施,重點如下:
(一)應依「國家安全法」、「政府機關(構)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」及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(二)教師與企業進行合作期間,倘涉及企業提供之營業秘密,或教師研發成果移轉、授權等資訊,均須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要件,始得受法律保護。
(三)爰此,教師與企業簽訂相關合作契約時,應依實際合作內容,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之「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」,納入保密協定相關條款。
二、前揭「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」已置於研發處網站法規區(第7.3項 https://reurl.cc/VWvG7R)供教師參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