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」第十一條規定解釋令影本

發佈單位 : 研發處綜合業務組 發佈者 : 宋育姍組長

一、國科會來函檢送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」第十一條規定解釋令影本。


二、核釋前揭條文但書之適用情形如下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責者,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

       授權時,應符合公平、公開、有償,及以公立學校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、私營事業、法人或團體為對象。但以

       其他方式為之,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,不在此限。將該會研發成果無償讓與予創作人之新服務機構,

       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前開但書之情形。
 

三、創作人因轉任新服務機構,如原服務機構基於促進研發成果持續運用及管理,擬辦理無償讓與者,應符合下列

      條件,由原服務機構備函依「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申請表」(詳附件一) ,向該會申請:
 

(一)創作人轉任之新服務機構為該會受補助單位。
 

(二)經原服務機構評估同意無償讓與新服務機構,且與新服務機構達成無償讓與合約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