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教育部修正發布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,增訂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之相關規定,並自114年6月23日起施行,請依規定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於114年6月23日修訂之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第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依前項規定,本校各單位及教職員若擬辦理下列類型之產學合作計畫,請依規定辦理:
(一)產學合作之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、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,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填具「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」,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執行。
(二)產學合作涉及興建建物者,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並填具「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」,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執行。
三、檢附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、「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」及修正後之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政府委辦及民間企業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表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