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公告「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則」
一、依「私立學校法」、「國有財產法」、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及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」等規定辦理。
二、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,應依「國有財產法」(https://reurl.cc/5dgd9n)及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」(https://reurl.cc/g6v6XL)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,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,上述將列為會計查核重點及各項獎補助之核配依據。
★請本校教職員工若有涉及土地建物案之相關合作,務必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